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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1/004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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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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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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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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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 主题词:
- 文号: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沧审批字〔2021〕15号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使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科室、机关党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使用管理规定(暂行)》已经4月23日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要保证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相关证照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严肃性,切实杜绝违规使用审批专用章(钢印)行为的发生。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4月23日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使用管理
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相关证照日常工作管理,保证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相关证照使用的正确性、规范性、严肃性,杜绝违规使用审批专用章(钢印)行为的发生,秉承科学、便捷、高效的理念和“一口进、一口出”“一窗管理”工作要求,更好地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审批事项过程中使用管理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和证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管理使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立,在办理行政审批事项中使用的公章和钢印。公章是指“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是指“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证件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与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效力,但不可混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加盖行政公章的,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办理非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
第四条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及钢印用于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接件受理、审查(审核)、审批、勘验环节,也用于窗口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审批决定书、申办事项的批复、意见、初审报告、各类许可证书及附件、审批表单等审批文书。行政审批专用章(钢印)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一窗收件窗口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印章应当在有关文书指定位置加盖,加盖章印要章印端正,图形清晰。补发的个人证件(表)均在证件右上角加盖(补发)字样印章;作废证书均加盖(作废)字样印章。
第六条 经由一口收件窗口收件的审批事项,在正式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时,需经一窗收件窗口负责人同意后盖章发出。
第七条 审批事项应按照办理流程和权限使用章(钢印),用章(钢印)时需有科室经办人和一窗收件窗口工作人员共同在场。使用一体化在线审批平台办理或可通过平台核查审批进度的事项在制证和盖章前,申请用章科室应出具在线平台审批单,确认无误并由用章科室在用章登记台账上做好登记备案后,方可在证照或批文上盖章;未使用一体化在线审批服务平台且不能在网上实时核查的审批事项,用章科室需填写《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表》并附盖章内容详表,由一窗收件窗口负责人核对后盖章,一窗收件窗口留存《登记表》和盖章内容祥表备案。
第八条 已经完成盖章送达的证照,因信息录入错误需要追回或企业、公民发现错误要求重新制证盖章的,涉事科室应迅速查明原因,进行有针对性整改。重新更换证照,需填写《行政审批专用章修改用章登记表》,由科室负责人和业务分管领导在呈批卡上签字同意后方可重新办理,作废的证件交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留存登记后统一销毁,销毁的证件务必做好详细记录备查。
第九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及钢印原则上仅限于在市行政审批局内使用,不得携带出单位以外使用,不得在空白文书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或钢印。特殊情况下使用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严格做好登记。
第十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及钢印发生毁损、灭失的,应及时报告,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修理、补办和公告。
第三章 证照管理及送达
第十一条 我局自行印制的证照由各业务科室提出具体需求,审批局办公室统一采购;省直部门统一印制的证照,由各业务科室负责与对口部门申请和领取。全局所有空白证照均由一窗收件窗口指定专人统一管理,制定证照出入库台账,每周进行数据汇总。一窗收件窗口应根据证照使用情况,提前与办公室、相关审查科室申请购买证照事宜,证照的打印人员为制证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业务科室完成审批后,向一窗收件窗口提出证照使用申请,经一窗收件窗口负责人同意后领取空白证照,打印完成后统一交一窗收件窗口进行盖章发送。待改革时机成熟后,适时将制证打印机移交市政务服务中心,由一窗收件窗口进行统一打印。
第十三条 制证完成后,由一窗收件窗口根据企业或个人意愿采取通过EMS免费邮寄或大厅自取两种方式送达。证照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没有自取或未申请EMS邮寄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专柜保管,电话督促企业或个人尽快领取。申请人同意邮寄的,工作人员需在证件制发的当天完成邮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审批科室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假冒领导签字等不正当手段等骗取盖章的;中心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以权谋私,发生“吃、拿、卡、要”等违纪行为,侵害办事群众利益的;私自制证、盖章,故意拖延制证送达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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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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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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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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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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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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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 (授权人)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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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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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修改用章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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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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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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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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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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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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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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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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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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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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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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