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清单(2024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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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 |
事项 |
设定依据 |
索证 |
出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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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法规 |
国务院决定 |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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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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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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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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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12项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22年第42号)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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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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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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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2年3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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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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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第126号)第二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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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体检报告 |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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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 )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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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姓名或名称更改证明 |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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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出质人或质权人登记机关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7 |
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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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令第746号)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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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股东、发起人、投资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人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改名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8 |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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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监理单位、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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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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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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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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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资产评估报告 |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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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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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4月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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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 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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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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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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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
护士执业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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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年3月27日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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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年1月8日修订)第九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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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医权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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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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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
港澳台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等用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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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62号,2009年3月1日公布)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港澳台公证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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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 |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执业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执业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执业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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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99项 |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检验检疫机构 |
须经过港澳地区公证机关公证 |
16 |
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
运输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二条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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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接收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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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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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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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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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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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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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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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验资报告 |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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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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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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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验资报告 |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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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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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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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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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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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行政审批局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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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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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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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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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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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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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项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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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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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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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7月7日公布)第十一条 |
市行政审批局 |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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