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局(共6类、174项)权责清单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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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 |
共15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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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企业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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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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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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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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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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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6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
7 |
7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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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
9 |
9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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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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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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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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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3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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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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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5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
16 |
16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
17 |
17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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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
19 |
1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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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
21 |
21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
22 |
22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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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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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
25 |
25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
26 |
26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
27 |
27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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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8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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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29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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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 |
兽药经营许可 |
|
31 |
31 |
农药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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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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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33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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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4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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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35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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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3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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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37 |
取水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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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38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
39 |
3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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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40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
41 |
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
42 |
42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
43 |
4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
44 |
44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
45 |
45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
46 |
46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
47 |
47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
48 |
48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
49 |
49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50 |
5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
51 |
51 |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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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52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
53 |
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
54 |
54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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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55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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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56 |
燃气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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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57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
58 |
58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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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59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
60 |
60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
61 |
61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
62 |
6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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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63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
64 |
6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
65 |
6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
66 |
66 |
医师执业注册 |
|
67 |
67 |
教师资格认定 |
|
68 |
68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
69 |
6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70 |
7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
71 |
7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
72 |
72 |
医疗广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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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73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
74 |
74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
75 |
75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
76 |
76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
77 |
77 |
护士执业注册 |
|
78 |
7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
79 |
79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
80 |
8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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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81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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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82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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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83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
84 |
84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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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85 |
导游证核发 |
|
86 |
86 |
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
87 |
87 |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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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88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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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89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
90 |
90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
91 |
91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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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92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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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93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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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94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
95 |
9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
96 |
96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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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97 |
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 |
|
98 |
98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
99 |
99 |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
100 |
100 |
外国公民、组织和国际组织参观未开放的文物点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 |
|
101 |
101 |
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许可(含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及台湾居民申请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 |
|
102 |
10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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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03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
104 |
10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105 |
105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
106 |
106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107 |
107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
108 |
108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
109 |
109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
110 |
110 |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
|
111 |
111 |
食品生产许可 |
|
112 |
112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113 |
113 |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审批 |
|
114 |
114 |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
|
115 |
115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
116 |
116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
117 |
117 |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许可 |
|
118 |
118 |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许可 |
|
119 |
119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
120 |
120 |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
121 |
121 |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
|
122 |
122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
123 |
123 |
涉路施工许可 |
|
124 |
12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
125 |
125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
126 |
126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
127 |
127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
128 |
128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
129 |
129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
130 |
130 |
渔业捕捞许可 |
|
131 |
131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
|
132 |
132 |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
|
133 |
133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
134 |
134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
135 |
135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
|
136 |
136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
137 |
13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
138 |
138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
139 |
139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
140 |
140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
141 |
141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
142 |
142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
143 |
143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
144 |
144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
|
145 |
145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
146 |
146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
|
147 |
147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148 |
148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
149 |
149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
150 |
150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
|
151 |
151 |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
|
152 |
152 |
排污许可 |
|
153 |
153 |
供热经营许可 |
|
|
二、行政备案 |
共11项 |
|
154 |
1 |
企业备案 |
|
155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156 |
3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
|
157 |
4 |
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 |
|
158 |
5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 |
|
159 |
6 |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 |
|
160 |
7 |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
|
161 |
8 |
定制客运备案 |
|
162 |
9 |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
163 |
10 |
暂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收贮(回收)备案 |
|
164 |
11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
|
三、行政给付 |
共0项 |
|
|
四、行政确认 |
共3项 |
|
165 |
1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
166 |
2 |
慈善组织认定 |
|
167 |
3 |
股权出质登记 |
|
|
五、行政奖励 |
共0项 |
|
|
六、行政裁决 |
共0项 |
|
|
七、其他类 |
共5项 |
|
168 |
1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
|
169 |
2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
|
170 |
3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
171 |
4 |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
|
172 |
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
|
|
八、行政处罚 |
共1项 |
|
173 |
1 |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处罚 |
|
|
九、行政强制 |
共0项 |
|
|
十、行政征收 |
共0项 |
|
|
十一、行政检查 |
共1项 |
|
174 |
1 |
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归集信用信息行为的监督检查 |
|
市行政审批局(共6类、174项)权责清单分表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1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营业执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许可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2.《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根据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九条;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目录 十一、外商投资;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第五条、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许可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第七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109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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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许可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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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4〕21号)附件2.下放事项第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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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101项;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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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许可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市政设施类规定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市政设施类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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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城市绿化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六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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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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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许可 |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三条; 2.《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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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20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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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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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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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定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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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规定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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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许可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 2.《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规定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市政设施类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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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07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园林绿化规定的办理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用地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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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七条;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根据2016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条、第八条;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冀建法〔2014〕21号)第3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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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许可 |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条;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第三条、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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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3.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4.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5.在企业资质许可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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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正)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住建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施工建设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规定对外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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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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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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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根据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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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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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住建部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沧州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预售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按规定对外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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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行政许可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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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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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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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审查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九条; 2.《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设置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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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二,第36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GSP检查验收、公示,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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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农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正)第三条、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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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2022年1月21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2号修订)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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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8项、第79项;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能力考评,提出是否同意认定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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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许可 |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第73项、74项; 3.《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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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采集、采伐批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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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许可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4号,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2.《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十八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附件二,第34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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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许可 |
取水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八条;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十条、第十四条; 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听证会、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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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72项; 2.《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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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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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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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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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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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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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61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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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行政许可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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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行政许可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70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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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 3.《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根据2016年12月1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路政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 4.《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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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许可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草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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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公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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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五条、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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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行政许可 |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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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公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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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行政许可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根据2018年5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公示,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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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行政许可 |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6号,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2.《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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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许可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附件第18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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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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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 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改〔2020〕3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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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三十三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 3.《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 ,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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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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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四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八条;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根据2011年5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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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八条、第十条; 3.《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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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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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二条、第三条;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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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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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行政许可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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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行政许可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核发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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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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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行政许可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林业部公布)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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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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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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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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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提交省司法厅审核。 4.送达责任:送达受理通知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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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医疗机构执业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评审。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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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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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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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行政许可 |
医疗广告审查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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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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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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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行政许可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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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行政许可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1.《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次修订)第八条;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2号)第五条; 3.《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3号)第五条; 4.《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在内地短期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10〕106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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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6号,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八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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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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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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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执业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