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职能配置
发布日期:2022-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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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简称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沧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政务服务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政策,组织指导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督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政策措施。
(三)组织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市县两级行政审批管理体系;推进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组织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工作部门已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已由市政府公布承接、取消及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组织协调全市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优化政务服务供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负责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协调监督市有关部门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
(五)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市级各部门行政审批等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集中统一办理;推进重点项目审批服务的综合协调和督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审批服务事项的联合办理和联审会办;研究推进联合审批服务工作。
(六)负责投资建设、交通运输、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市场准入、农林水务、文教体卫、质量监督、食品安全、市场服务、经贸商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组织行政审批涉及的现场勘查、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涉及专家库的组建及评审等组织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拟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和规则;负责建设、管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负责推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并监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指导全市并负责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场内交易活动的监督工作,将违法违规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协调开展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联动执法。
(八)统筹推进全市“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协调构建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形成管理机构、实体大厅、网上平台“三位一体”的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全市电子证照库建设;协调推进全市政务服务平台规范化、标准化、集约化建设和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九)引导和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推动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协助市政府办公室(市大数据管理办公室)建设全市信用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和网站,推动信用信息的汇聚、交换、共享和应用;负责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设和工作实施,建立诚信综合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
(十)建立健全全市政务服务、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可量化的考核评价制度;负责对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进行综合考评,对进驻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效能,以及办事人员的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负责对进入大厅的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和督办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县级行政审批局业务工作,不断优化政务服务管理模式。指导、监督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范化建设,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与县级行政审批局建立完善市县审批服务联动工作机制。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