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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审批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行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登记“两证联办”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0   来源:

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行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登记“两证联办”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10日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行民办非营利医疗

机构登记“两证联办”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推进 “一件事一次办”,有效降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行政成本,提升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现就推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两证联办”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办事便利度为目标,充分发挥行政审批局审批事项相对集中的优势,以开办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为试点, 整合审批事项 ,再造办事流程,取消重复材料,压减办理时限, 形成“ 一张表单申请、一套材料提交 ”,采取 “前台统一申报、后台并联办理 ”的服务模式, 推行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变更、注销 “两证联办”, 营造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

二、工作任务

通过精简申请材料、 优化审批流程、 压减审批时限 ,实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 “一次告知、一次提交、 一窗收件、 一次办好”。

(一)一次告知。 将办理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涉及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审批要素, 通过线上办事指南、线下咨询服务等方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对材料内容、期限、方式等均实行一次性告知。

(二)一次提交。 按照通用信息共享共用、个性信息单独填报的原则, 通过对两个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精简、优化、合并、共享等方式 ,梳理成一张统一 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一次性阅知、一次性填报、一次性提交 。

(三)一窗收件。 申请人只需将申请材料提交至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形式审查录入系统后,线上线下同步推送至审查科室办理。

(四)一次办好。 按照便于办理、易于操作的原则,审查科室采用并联审批方式 ,合并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实现一次审批,审批完成后一次性核发所需证书,最大程度的减少申请人跑办次数。

三、办理流程

(一)申报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审批局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统一收件后分配至审查科室,由审查科室具体承办人员进行办理。

(二)受理审查决定

承办人员依据分工开展受理、审查及决定工作。对综合窗口推送的申请材料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出具行政许可文书。

(三)制证送达

审批完成后,打印证书,统一送达。

三、有关要求

各相关科室、政务服务中心要增强改革意识,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两证联办”工作。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媒体、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显示屏、服务指南等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改革、参与改革、享受改革成果。

附件: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两证联办”办理指南

附件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两证联办”办理指南

一、说明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两证联办”“两证”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办理范围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两证联办”的医疗机构包括:

1.一百张床位以上五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市区内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各类门诊部;

3.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疗养院;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医院。

同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市卫健委。

三、办理条件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三)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四)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五)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六)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七)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办理情形

1.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设立“两证联办”;

2.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变更“两证联办”(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执业地点/办公住所、变更诊疗科目/业务范围、变更名称);

3.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注销“两证联办”。

五、申请材料及办理时限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设立“两证联办”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申请时间等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场所使用协议和所有权证明

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1.加盖单位公章;2.写“与原件一致”; 3.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标有方位;2.标明面积;3.加盖单位公章;4.标明各功能处室名称;5.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4.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岗位职责、诊疗护理工作操作规程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结合自身实际,不能照抄照搬;2.加盖公章;3.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医疗机构各科室人员花名册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逐页加盖单位公章;2.写“与原件一致” ;3 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6.床位分布一览表

必要材料

1 份

1.逐页加盖单位公章;2.写“与原件一致” ;3 材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7.登记申请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8.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9.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1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附章程草案)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11.资金证明及捐资承诺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12.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13.党组织建立情况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变更“两证联办”

(变更法定代表人)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申请时间等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2.申请书应介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任职情况,承诺没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列举的不得设置医疗机构及不得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几种情况,并签字确认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申请时间等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的公章。

4.会议纪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新老法定代表人同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加盖公章;2.材料真实有效。

5.《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含章程正文、章程修订说明)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6.《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7.审计业务申请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申请时间等填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8.离任审计报告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离任审计报告由审批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批,无需申请人提供。

9.登记证书(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不含审计时间)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变更“两证联办”

(变更执业地点/办公住所)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3.会议纪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法定代表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加盖公章;2.材料真实有效。

4.场所使用协议和所有权证明

必要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6.关于**医院增加执业地点的批复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7.建设涉及平面图,涉及床位变化提供床位变更前后分布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8.基本设备一览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9.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和人员职责目录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10.医师、护士、药师、技师一览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30个工作日)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变更“两证联办”

(变更诊疗科目/业务范围)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注册书医疗机构名称处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或盖章

2.可行性报告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3. 新增诊疗科目科室人员组成医师一览表、护士一览表以及执业证书、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

必要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4.诊疗科目科室主要技术人 员 培 训 证 明 及 工 作 经

历;

必要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5. 拟增加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6. 新增科室设备名录一览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7.新增诊室平面图;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8.《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增加产科、计划生育专业需同时提供)

必要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1.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9.《 放 射 诊 疗 许 可 证 》(副本)、大型设备人员上岗证、射线装置许可证、大 型 医 用 设 备 配 置 许 可证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证》及环评监测报告 ;(增设

CT 诊断专业、放射治疗专业需同时提供)

必要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1.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 健康体检目录;(增加健 康 体 检 业 务 需 同 时 提供)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11. 临床、防保、检验三类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 ;(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需同时提供)

必要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份

1.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2.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2.变更登记申请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1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公章。

1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含章程正文、章程修订说明)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15.会议纪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法定代表人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加盖公章。

16.《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7.原登记证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现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别程序60个工作日)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变更“两证联办”

(变更名称)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材料真实有效

3.会议纪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法定代表人同时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加盖公章;2.材料真实有效。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含章程正文、章程修订说明)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5.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6.《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7.联合重组双方(多方)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8.联合重组双方(多方)协议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注销“两证联办”

材料名称

是否必要

材料

类型

材料

数量

填报须知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工作。

3.会议纪要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

4.《清算审计报告》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提交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

5.清算报告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1.加盖单位公章,材料真实有效;2.清算组成员签字。

6.清算债权债务公告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7.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印章和财务凭证、医疗机构全部印章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8.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

必要材料

原件

1份

加盖单位公章。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审计时间)

八、办理地点

    沧州市运河区求是南大道2号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D岛207209窗口

九、咨询电话

0317-2171771、2010370、2175298、217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