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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印发《沧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

市直有关部门,渤海新区黄骅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开发区、高新区行政审批局:

    为便利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同时规范登记注册行为,我局在2023年梳理的《沧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首批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再次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沧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2024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负面清单》所列事项,为现行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特定行业禁止设立区域,我局进行了梳理汇总,形成了38项经营项目,并分别阐明禁止或限制区域、依据。《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法定禁设依据有变化,请及时告知我局进行动态调整。对于《负面清单》中未列明的行业有禁止设立区域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文件执行。

二、做好《负面清单》的贯彻落实。

《负面清单》的梳理汇总,为登记人员在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提供参考,有利于提高经营主体对法律法规的认识,有效降低创业准入成本,便利经营主体准入准营,增强经营活动的可预期性,激发市场活力。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沧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2024年修订版)

沧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3月7日

附件

沧州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

(2024年修订版)

序号

经营项目

禁止或限制区域

依据

1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

2

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4

酒吧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5

娱乐场所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1. 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3.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6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生产经营活动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

7

私人会所(私人会所是指改变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属性设立的高档餐饮、休闲、健身、美容、娱乐、住宿、接待等场所,包括实行会员制的场所、只对少数人开放的场所、违规出租经营的场所)

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第三条

8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 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五条

9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在居民区内兴办产生恶臭、 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等服务企业。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10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1.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2.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11

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

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

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小于500米;

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小于100米。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附件一

12

旅行社

1. 非营业用房,或者租用营业用房租期少于1年的;2.营业用房不能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13

烟草制品(含电子烟)零售

1.无固定经营场所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不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4.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围。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14

售酒网点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15

彩票销售网点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16

餐饮服务

1.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2.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3.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17

医疗器械经营

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库房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不含可租赁区)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河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施细则》第六条

18

烟花爆竹生产、批发、零售

1.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2.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第四条、第十六条

19

销售高污染燃料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

20

宗教活动场所内经营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

21

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22

收购废旧金属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23

动物诊疗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场地距离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河北省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24

拍卖服务

拍卖企业仅可在设区的市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25

种植深根植物施工

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一)种植乔木、灌木、藤类、芦苇、竹子或者其他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防腐层的深根植物;

(二)取土、采石、用火、堆放重物、排放腐蚀性物质、使用机械工具进行挖掘施工;

(三)挖塘、修渠、修晒场、修建水产养殖场、建温室、建家畜棚圈、建房以及修建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条

26

修建居民小区、学校、医院、娱乐场所、车站、商场等人口密集的建筑物;

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储油罐储气罐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场所

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物、构筑物与管道线路和管道附属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27

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在穿越河流的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百米地域范围内禁止抛锚、拖锚、挖砂、挖泥、采石、水下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

28

采石、采矿、爆破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已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

29

从事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活动

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30

原料血浆的采集与供应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血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31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1.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

32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

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33

全行业(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除外)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34

全行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35

全行业

非法建筑房屋。

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

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村〔2023〕18号)

36

全行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37

全行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8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列明的6项禁止准入类事项、111项许可准入类事项、156项禁止措施

依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规定,详见二维码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注:本《负面清单》内容和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为准;同时《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如法定禁设依据有变化,将随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