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沧政字【2018】35号
一、起草背景
9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国全面推开第一批106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10月16日、10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省工商局分别专门召开了改革视频动员会议。11月9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冀政字〔2018〕54号),按照市领导的批示意见,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全市“证照分离”工作。为确保我市“证照分离”工作顺利推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行政审批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沧州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证照分离”改革的时间、改革事项、改革方式、改革举措,国务院、省政府都已明确规定。我市制定的《实施方案》主要是衔接国务院、省政府对“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市直部门主要任务就是按照已明确的改革要求做好已定事项的审批与监管工作、推进信息归集共享,同时指导县级部门开展“证照分离”工作,其实这项工作,各部门各系统都在推进中。11月28日,陈瑞龙同志已经协调相关部门就《实施方案》进行研究,具备了上会的条件。
二、起草过程
《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主要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吸收借鉴,形成初稿。《实施方案》起草过程中充分参考和借鉴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冀政字〔2018〕54号),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成立了沧州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
第二阶段,征求意见,修改完善。11月21日,市行政审批局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发至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6个部门征求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我局认真进行梳理比对,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改革目标。第三部分为工作重点。一是明确改革方式。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1.直接取消审批。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二是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四是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第四部分为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二是强化宣传培训。三是狠抓工作落实。四是加大督查力度。
市政府常务会议材料
此件已经袁志刚同志审阅
沧州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送审稿)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冀政字〔2018〕54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活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坚持依法改革,突出照后减证,做到放管结合,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涉及我市的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探索推进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逐步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三、工作重点
(一)明确改革方式。
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市县涉及单位要履职尽责,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资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按照省级统一安排,省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针对改革事项分类统一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市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参照省级部门制定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制定本级所涉及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配套措施,明确监管内容、监管标准、监管手段,形成制度文件,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落实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提高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健委、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港航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市智慧办加快打通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公安人口库的数据对接,市公安局协调省公安厅完成公安人口库的数据对接。全市各级部门要依托沧州城市大数据中心数据交互平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全市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信息共享交换体系,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加快推进、发挥沧州城市大数据中心的核心作用,通过与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对接,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推送告知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市一体化在线审批和服务系统以及部门垂管系统内部的信息传输共享,加强审批与监管有效衔接;将系统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城市大数据中心共享到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最终归集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并记于相对应市场主体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对外公示。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将“证照分离”改革涉企信息推送到“信用沧州”网站,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在“信用沧州”网站对外公示。
(牵头部门:市智慧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责任部门: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市智慧办、市委编办、市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分管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市有关部门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第一批106项中涉及我市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各级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要求,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登记信息的推送告知。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涉企信息归集公示等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建议,市法制办负责审核研究并组织修改。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省直对口部门制定的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举措,逐一制定出台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举措,并向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同时要及时做好相关涉企信息的反馈、归集和公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统筹协调,制定本地落实方案,梳理出本地涉及的改革事项清单并参照省、市改革举措制定配套措施。各县(市、区)政府要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形成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培训,针对改革所涉及的事项,加强对本系统的业务指导,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为顺利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探索创新开展工作,研究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查力度。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作为对县(市、区)政府考核的重要依据。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按照省政府督查考核有关工作安排,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改革的推进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通报表扬;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附件:1.沧州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2.河北省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附件1
沧州市“证照分离”改革推开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组 长:林怀仁 市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刘博胜 市政府副秘书长、智慧办主任
叶永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广海 市委编办副主任
杨俊英 市法制办副调研员
张志宏 市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成 员:王 鹏 市公安局局长助理
张国庆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金树 市安监局调研员
刘俊德 市交通局局党组副书记、高管局局长
候俊华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于中明 市卫健委副主任
岳宁伟 市政公用管理局局长
陈玉升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树广 市民政局副局长
潘 正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
赵书城 市粮食局副调研员
于金义 市港航局局长
附件2
河北省第一批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表
(共10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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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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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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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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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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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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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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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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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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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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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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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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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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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省电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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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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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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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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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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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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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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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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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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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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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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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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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设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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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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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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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音像制作单位、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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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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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或《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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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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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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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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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一、二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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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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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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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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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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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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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保安培训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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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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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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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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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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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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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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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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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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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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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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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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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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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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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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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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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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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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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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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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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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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丙级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资质审批 |
省级人民防空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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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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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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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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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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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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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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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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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
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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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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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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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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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港口经营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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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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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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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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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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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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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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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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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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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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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港、澳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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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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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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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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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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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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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拍卖业务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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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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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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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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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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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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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级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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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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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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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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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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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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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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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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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或财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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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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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审批 |
省农业农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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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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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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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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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 |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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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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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许可 |
自然资源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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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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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县行政审批局或燃气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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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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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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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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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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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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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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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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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许可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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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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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省新闻出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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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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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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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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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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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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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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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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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石油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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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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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或者省电影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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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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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审批 |
省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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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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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设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乙种)许可 |
省广播电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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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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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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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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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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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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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 |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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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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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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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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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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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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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医疗器械广告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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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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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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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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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审批(批发、零售连锁总部)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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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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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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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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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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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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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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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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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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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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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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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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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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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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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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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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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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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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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省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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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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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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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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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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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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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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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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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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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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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 |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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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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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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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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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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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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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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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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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或者省应急管理厅,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港口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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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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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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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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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雄安新区管委会,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行政审批局或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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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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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省应急管理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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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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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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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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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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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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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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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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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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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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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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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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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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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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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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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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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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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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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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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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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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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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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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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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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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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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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审批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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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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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仅指商标、票据、保密印刷)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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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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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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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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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
县级以上港口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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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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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药品进口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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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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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进口药材登记备案 |
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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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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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的经营许可 |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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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逐步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从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征求意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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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单位 |
反馈情况 |
采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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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市委编办 |
无意见 |
采纳 |
|
2 |
市安监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3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4 |
市文广新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5 |
市卫计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6 |
市发改委 |
无意见 |
采纳 |
|
7 |
市农牧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8 |
市民政局 |
无意见 |
采纳 |
|
9 |
市旅游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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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市粮食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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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港航局 |
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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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市公安局 |
经研究,市公安局对《沧州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中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中要求“市智慧办加快打通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公安人口库的数据对接”,建议修改为“市智慧办加快打通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公安人口库的数据对接,市公安局协调省公安厅完成公安人口库的数据对接”。其他无意见。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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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市法制办 |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之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市法制办要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抓紧推动修改完善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为“市直有关部门要抓紧梳理本部门起草或执行的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建议,市法制办负责审核研究并组织修改”。 修改理由:按照有关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各部门承担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主体责任,需要修改的应当由起草或执行部门提出修改意见报市政府,市法制办负责审核研究。 |
采纳,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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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市智慧办 |
第八页“(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一段第三行,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市发改委建设,建议牵头部门增加市发改委。 第八页“(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一段第九行,将“省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修改为“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
采纳,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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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我局研究,你局起草的《沧州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第6页第(三)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我局只能负责牵头推动全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制度建立。其他需要建立的各项制度牵头工作,我局不具备相关职责和职能,也不具备牵头能力,可以作为责任部门积极开展工作。 |
采纳,已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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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市城管局 |
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第86项审批改革措施中的第一条:“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按照我市市容市貌环境秩序要求,广告牌匾的设置必须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证安全,故此项审批需到现场实地探查,不适合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要求切实贯彻“谁主管、谁监管”原则,由于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不同于其他许可的审批,对户外广告审批要本着“谁审批、谁勘察现场、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勘察和日常监管。 |
1、第一条拟不采纳。 “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为国务院、省政府明确的改革举措是必须要贯彻落实的。 2、第二条采纳,在以后的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