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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行政审批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清单(2023年5月)

发布日期:2023-05-12   来源: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裁量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标准

1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归集信用信息,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的行为

《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1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本省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平台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归集信用信息;

  (二)违法获取和出售信用信息;

(三)篡改、虚构、泄露信用信息。

违法情节较轻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对个人并处一万元罚款。

违法情节较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不含五万)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

下罚款

违法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